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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申请人曹爱玲、马涛诉你单位关于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一案(彬劳人仲案字【2025】第120号、第121号),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彬劳人仲案字【2025】第120号、第121号裁决书。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陕西省彬州市泾河新区社保大厦8楼仲裁院),逾期视为送达。两份裁决均为终局裁决,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情形之一,可自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彬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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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公网安备61042702001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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