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推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助力乡村振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注册成立的企业、组织、个体工商户、电子商务从业人员等。
第二章 支持电子商务主体发展
第三条 在市电商办备案登记的电商服务站(点)和在淘宝、抖音、快手、有赞等平台开设的个体网店,且该主体以销售彬州市农特产品、手工艺品、地方土特产品等为主,连续经营1年以上,能提供有效的后台销售数据及物流结算单据凭证的,最高按照年销售额2%给予奖励,年销售额10万元起报,一次性奖励不超过30万元。
第四条 对在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开设的网店,以销售彬州市农特产品、手工艺品、地方土特产品等为主的电子商务企业,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在本市依法纳税,能提供有效的后台销售数据及物流结算单据凭证的,最高按照年销售额1%给予奖励,一次性奖励不超过50万元。
第五条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基地)称号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 对在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上销售彬州市农特产品、手工艺品、地方土特产品、旅游商品等,年网络销售额达10万元以上的企业,且在本市依法纳税,能提供有效的后台销售数据及物流结算单据凭证的,在享受相关出口政策的同时,最高按照年销售额1%给予奖励,一次性奖励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对参加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省内、省外电子商务展会活动的电商企业,最高分别一次给予5000元、1万元的奖励。
第三章 支持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建设
第八条 对入驻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市电商产业园的电商创业主体,可免费参加电商培训。初次在本地注册营业执照,正常运营1年以上,能提供有效的后台销售数据及物流结算单据凭证的,最高按照年销售额1%给予奖励,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0万元。
第九条 对注册在我市的自建电子商务服务平台与市内外企业、网店合作突破20家、50家、100家、200家,且合作入驻平台的商家在一年内正常营业并能提供有效的后台销售数据及物流结算单据凭证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5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 对投资冷链和物流设备建设的企业,且正常运营一年以上,其冷链和物流设备实际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 加快推进我市电子商务技能、创业人才队伍建设,促进电商产业发展。各电商主体举办的电子商务创业就业、技能培训活动,每期最高奖励工作经费3万元。
笫十二条 对推动电商产业发展、市场带动作用明显、商业模式新、技术含量高、品牌影响力大的重大电子商务项目,优先列为市重大产业项目,在用地、资金、人才政策等方面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扶持。对符合微型企业扶持政策及所在地为我市贫困退出村的电商企业,可优先享受扶持政策。
第四章 支持农产品上行
第十三条 推动农产品标准化体系建设。鼓励产销一体化的本市农产品企业建立质量可追溯体系,对2022年以后新建立质量可追溯体系并集中进行线上品牌推广、销售,年网络销售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企业,能提供有效的后台销售数据及物流结算单据凭证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奖励。
第十四条 对新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小作坊证,且年网络销售额达到30万元以上,能提供有效的后台销售数据及物流结算单据凭证的农产品生产销售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的奖励。
第十五条 对本地生产加工的农特产品、手工艺品、地方土特产品、旅游商品等线上促销专场活动给予支持,在单场次促销达到1000单、3000单、5000单以上,能提供有效的后台销售数据及物流结算单据凭证的,对促销企业(合作社或个体网店)一次性给予3000元、5000元、1万元的奖励。
第五章 支持电子商务帮扶
第十六条 对脱贫户独立开办网店,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开通网店并正常运行至少1年以上,能提供有效的后台销售数据及物流结算单据凭证的,且1年网络销售额累计达1万元,一次性给予1000元的奖励,销售额达到2万元,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奖励,以此类推,最高奖励不超过1万元。
第十七条 支持彬州市企业在第三方知名电商平台建设彬州市农特产品馆,帮助脱贫户销售彬州市农特产品、手工艺品、地方土特产品、旅游商品等。在建设完成并正常运营后,销售额达到20万元以上,能提供有效的后台销售数据及物流结算单据凭证的,对承建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万元的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所有符合扶持政策兑现条件的主体须自行向市电商办提出申请,并提供与该申请事项相应的销售数据、物流结算单据、缴纳税款等凭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经市电商办会同财政局审核后,在市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政府审批,由财政局兑现奖励资金。
第十九条 被扶持对象的奖励资金可用于企业培训、设备购置、场地租赁等,并按现行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实施,市电商办有权对奖励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查。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与中省市政策和市内“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等政策互为补充,中省市政策需要市级配套奖补的,依照本办法给予相应奖励,视为对中省市政策的配套奖补。本办法与其他政策重合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落实,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一条 对奖励年度内发生生产安全、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涉及偷税漏税、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企业,以及违反企业信用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个人,不享受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市审计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审计。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等单位、企业和个人移交相关部门实行责任追究。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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