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610427016020321X/2024-00223 | 主题分类 | 土地 |
| 文号 | 彬政发〔2024〕15号 | 发布机构 | 彬州市人民政府 |
| 公开日期 | 2024-09-03 | 有效性 | |
| 主题词 | |||
各镇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
根据《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陕政发〔2024〕4号)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重新公布《关于公布彬州市征收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彬政发〔2021〕1号)中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与《关于公布彬州市征收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彬政发〔2021〕1号)无变化,属于依法重新公布。
二、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是对一定范围内集体土地实施征收时,由政府确定的最低补偿标准,不包括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三、本次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具体包括区片编号、区片价格、区片范围以及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的比例等。涉及征收集体建设用地(不含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可参照同区片耕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四、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公布后,要按照同地同价、协调平衡、公开透明的原则实施征地补偿。在征地过程中要充分尊重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做好批前告知和批后公告。
五、各相关部门、各镇(街道)要周密组织,扎实做好区片综合地价管理和实施后的各项工作,严格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同时,要加强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问题发生,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六、本次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截止日期为2026年12月31日。《关于公布彬州市征收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彬政发〔2021〕1号)同时废止。
附件:彬州市征收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比例表.pdf
政策解读链接:视频:关于重新公布彬州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事项的政策解读
彬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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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公网安备61042702001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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