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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11610427016020321X/2023-00059 主题分类 审计
文号 彬规〔2023〕006—市政府办004 发布机构 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3-04-11 有效性
主题词

关于印发《彬州市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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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

《彬州市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彬州市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投资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令第8号)、《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的通知》(审投发〔2010〕173号)、《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包括:

(一)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

(二)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抵押贷款及其管理的公益性基金和资金投资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

(三)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

(四)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投资人,由其承担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并在特许期内管理经营,特许期结束后投资人按照合同约定移交政府管理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

(五)政府交办的其他重大工程建设项目。

以上重大投资项目,原则上对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项目开展跟踪审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跟踪审计,是指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自立项批准到竣工交付使用过程中的重点环节、重要节点进行动态和持续的全过程监督行为。

第四条  审计部门是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监督工作的主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发改、教育、财政、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健、林业、生态环境、城投集团等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审计部门做好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监督工作。

第五条  审计部门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审计部门履行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监督职责以及因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专业人员所必需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  跟踪审计方式

第七条  审计部门按照下列方式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审计:

(一)驻场跟踪审计,在项目实施现场设立办公场所,并派出审计人员常驻现场,对项目实行全过程实时跟踪检查和监督;

(二)定期跟踪审计,按照月调度踏勘、季汇总研判进行定期跟踪检查和监督;

(三)阶段节点跟踪审计,将建设全过程划分为若干阶段,并对项目建设的关键阶段与节点,有选择地采取跟踪检查和监督;

(四)专题跟踪审计调查,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建设的某个共性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专题跟踪审计调查。

第八条  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或者组织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聘请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参与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工作。

第九条  审计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通过政府采购或者其他公开方式确定参与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十条  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被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对其独立出具的审计(审核)结果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审计部门应当对其独立出具的审计(审核)结果进行复查和抽审,并对利用社会中介机构工作结果作为审计证据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派出的审计组应与被审计单位建立有效沟通机制,参加项目实施例会,收集掌握工程进展等相关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项目参建单位召开工程审计专题会议。

第十二条  对跟踪审计中发现的可立行立改的问题,审计部门应及时下达审计处理及整改意见,督促相关单位加强项目管理,保障项目质量和进度,有效防范风险,节约投资,确保建设资金规范、高效、安全使用。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应及时登记审计时间、审计事项、审计发现问题、审计意见和建议及被审计单位整改落实情况,汇总审计成果。

第三章  跟踪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  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分为项目前期准备阶段跟踪审计、项目实施阶段跟踪审计、项目竣工阶段跟踪审计。

第十五条  项目前期准备阶段跟踪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一)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情况;

(二)建设用地手续、环评、规划许可、质量监督、财政评审、施工许可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情况;

(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及设备采购的招投标情况;

(四)合同关键性条款的合规性和公允性,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承诺的一致性情况;

(五)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及管理情况;

(六)征地或拆迁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情况。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阶段跟踪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一)概预算执行及调整情况;

(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项目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落实情况;

(三)项目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制度建立、审批和执行情况;

(四)项目所需设备、材料的采购及管理情况;

(五)项目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执行情况;

(六)项目工程验收程序执行和工程资料备案情况;

(七)项目工程价款的支付及效益情况;

(八)国家、陕西省、咸阳市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

(九)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情况;

(十)工程进度情况;

(十一)涉及项目实施阶段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项目竣工阶段跟踪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一)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待摊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工程设备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项目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

(五)工程价款结算编制、结算审核和支付情况;

(六)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七)项目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量和预留建设资金情况;

(八)项目建设目标责任完成情况;

(九)审计意见和建议的落实及整改情况;

(十)建设项目投资绩效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跟踪审计程序

第十八条  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应在项目的前期准备阶段将其纳入审计范围,做好审计调查和各项衔接工作,掌握并监督项目前期准备阶段的相关情况。正式进点时间一般安排在项目立项以后。

审计组在实施跟踪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应当列明跟踪审计的具体方式和要求。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部门的要求,根据项目进度提供下列相应资料以及相关的电子数据:

(一)项目跟踪审计报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规划许可、建设用地、环评报告以及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等批准文件和资料;

(二)招标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函)、合同和协议性文件、财政评审资料;

(三)勘察资料、设计、施工、竣工图纸,施工图审查文件;

(四)隐蔽工程、现场签证、工程变更及审批、监理管理和设备材料检验资料;

(五)建设单位签章的工程结算(造价)书、结算审核书及人工、材料和机械价格确认等相关资料;

(六)工程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竣工财务决算资料;

(七)工程质量验收、建设项目交(竣)工资料;

(八)建设项目内部控制制度资料;

(九)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出具的检查结论或报告;

(十)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被审计单位及其负责人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第二十条  纳入年度跟踪审计计划的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其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项目建设情况。

跟踪审计项目有重大变更事项的,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及时告知审计部门,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门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以通过出具跟踪审计建议函、跟踪审计整改意见书或跟踪审计情况通报等形式及时提出审计意见,督促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审计部门应当检查和监督被审计单位对跟踪审计建议函、跟踪审计整改意见书的整改及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根据项目进度和跟踪审计实施情况,及时向审计部门提交跟踪审计报告。在提交审计部门审议前应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同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审计部门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后,出具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

跨年度的跟踪审计项目可根据需要分阶段出具年度跟踪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法定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部门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门应将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结果向市政府报告,也可定期或不定期通过审计专报等形式向市政府及时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项目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项目审计职责的;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与项目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其他违反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审计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纪委监委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审计结果的;

(二)有意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插手工程项目管理,索取、收受被审计单位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

第二十七条  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跟踪审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部门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其违约责任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发现的问题或者与被审计单位串通舞弊的;

(二)利用受聘工作进行索贿、受贿等,从被审计单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将审计结果用于与审计项目无关事项的;

(四)违反保密纪律或回避规定的;

(五)严重不负责任,失职、渎职的;

(六)不履行委托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纪情形的。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门在跟踪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理,违法案件或案件线索按有关规定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部门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请政府裁决或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做好其职责范围内的管理工作。不能因跟踪审计的介入而减少、弱化其应履行的职责及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审计人员在跟踪审计监督过程中不得参与项目建设管理,不得影响或干扰项目建设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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