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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10427016020321X/2024-00137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文号 彬政发〔2024〕14 号 发布机构 彬州市人民政府
公开日期 2024-08-28 有效性
主题词

关于实施封山禁牧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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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巩固造林绿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退耕还林条例》《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等规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封山禁牧,特通告如下:
一、封山禁牧范围
(一)全市所有林草湿地范围,包括天然林地、各类国家林业重点工程造林地、封山育林林地及其他灌木林地、疏林地和宜林荒山荒地;
(二)林地范围外泾河沿线和支流两岸等水土流失区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地、湿地;
(三)“三北”防护林、天保工程、景区、交通沿线、河流两岸、草地修复项目、村镇绿化等重点区域造林地;
(四)全市景区(侍郎湖、大佛寺、程家川等)区域内、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泾河重要湿地;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牧区域。
二、禁牧期限
(一)全市景区(侍郎湖、大佛寺、程家川等)区域内、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泾河重要湿地、林地范围外泾河沿线和支流两岸等水土流失区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地、湿地禁牧期限为长期。
(二)全市天然林地、各类国家林业重点工程造林地、封山育林林地及其他灌木林地、疏林地和宜林荒山荒地、“三北”防护林、天保工程、景区、交通沿线、河流两岸、村镇绿化等重点区域造林地禁牧期限为三年(自该通告发布之日算起)。
三、禁牧区禁止下列活动
(一)放养牛、羊等草食动物;
(二)烧荒、野炊、砍柴、射猎、采挖野生植物;
(三)擅自开矿、采石、采砂、取土、毁林开垦、非法采伐;
(四)毁林采种、割漆、剥皮,修枝、采脂、挖根及其他毁林行为;
(五)移动或者损坏标志牌、界桩及其他为林业服务的标志和设施;
(六)破坏水土保持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破坏封山禁牧的行为和活动。
四、违法责任
(一)在封山禁牧区域内放养牛、羊等食草牲畜的,由市林业局责令改正,可以按每只(头)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处以罚款;情节严重,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三次以上违法放牧的,按每只(头)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处以罚款。
(二)损坏、擅自移动封山禁牧区域界桩、围栏和标牌的,由市林业局责令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由市林业局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三)对抗拒、阻碍封山禁牧工作人员依法履职的,由市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有关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自觉遵守封山禁牧有关规定。封山禁牧区域内的管护责任人要加强管护巡查,对发现在封山禁牧范围内从事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不听劝阻的,上报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六、鼓励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参与监督封山禁牧工作,投诉举报违反封山禁牧规定的违法行为。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
投诉举报电话:029-34922187
彬州市人民政府  
2024 年 8 月 28 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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