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610427016020321X/2025-00111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文号 | 彬政办发〔2025〕16号 | 发布机构 | 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公开日期 | 2025-10-16 | 有效性 | |
| 主题词 | |||
各镇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
为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履行职责事项清单落实,对向10个镇(街道)下放的行政执法事项重新进行明确,共下放148项行政执法事项,其中:龙高镇10项、新民镇36项、永乐镇15项、北极镇20项、义门镇17项、韩家镇15项、水口镇8项、太峪镇9项、城关街道7项、豳风街道11项。行政执法事项下放后,各镇(街道)要认真做好承接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支持,不再继续行使已下放的行政执法权。
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下放龙高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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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部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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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
生态环境局 |
|
|
2 |
对临街的商业、饮食业、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违反规定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 |
城管局 |
|
|
3 |
对食品摊贩未在划定的经营地点、经营时间从事经营活动,影响道路畅通、交通安全、居民正常生活,未及时清理场地,破坏环境卫生整洁的处罚 |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
城管局 |
|
|
4 |
对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吊挂、晾晒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超出护栏;邻街建筑物的外墙安装的防护栏、空调外机、遮阳棚违反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 |
城管局 |
|
|
5 |
对违反规定在城市道路、立交桥、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违反规定摆摊设点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处罚以及规定的强制措施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六条 |
城管局 |
|
|
6 |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2017年10月修订)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 |
自然资源局 |
|
|
7 |
对未经批准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九条 |
交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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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虚列、夸大、伪造维修服务项目或内容等行为的处罚 |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第九条、第十四条 |
市场局 |
|
|
9 |
对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3号2011年1月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
自然资源局 |
|
|
10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三条 |
农业农村局 |
下放新民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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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部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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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五条 |
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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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以及对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2021年7月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
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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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使用农药,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以及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使用化肥的处罚 |
《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 |
生态环境局 |
|
|
4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
生态环境局 |
|
|
5 |
对损毁或擅自改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有关标志设施情节严重的处罚 |
《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 |
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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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对运输煤炭、水泥石灰、石膏、砂土、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未采取防抛洒、防扬尘措施的处罚 |
《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
城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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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对城市市区施工工地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没有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处罚 |
《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三条第四款 |
城管局 |
|
|
8 |
对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施工作业完成后存留废弃物、未清理现场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 |
城管局 |
|
|
9 |
对临街的商业、饮食业、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违反规定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 |
城管局 |
|
|
10 |
对违反规定在道路两侧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和公共场所等处晾晒、吊挂杂物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八条 |
城管局 |
|
|
11 |
对公共场所的阅报栏、信息栏、条幅、布幔、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违反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 |
城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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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废品收购等行业的经营者未保持经营场所周边的环境卫生整洁,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四条 |
城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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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随地吐痰、便溺等行为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陕西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 |
城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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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对装饰装修产生的垃圾未按规定清运到规定的处理场所,经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条 |
城管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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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食品摊贩未在划定的经营地点、经营时间从事经营活动,影响道路畅通、交通安全、居民正常生活,未及时清理场地,破坏环境卫生整洁的处罚 |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
城管局 |
|
|
16 |
对未按要求设置门头牌匾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
城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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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对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处罚 |
《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
城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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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书面告知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并报送相关资料,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
城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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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物业服务人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与业主权益相关的物业服务档案和资料的处罚 |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百零一条 |
城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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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物业服务人未按规定公示相关事项的处罚 |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第一百零三条 |
城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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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原物业服务人未按规定期限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经责令限期退出逾期未退出的处罚 |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 |
城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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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物业服务人未按规定期限移交有关资料和财物,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的;损坏、隐匿、销毁物业档案、资料和财物的处罚 |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百零六条 |
城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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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侵占绿地,毁坏花草树木;任意倾倒垃圾、堆放杂物、高空抛物,占用、堵塞、封闭其他共有部分的;任意张贴、涂写、刻画、悬挂等行为的处罚 |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
城管局 |
|
|
24 |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处罚 |
《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 |
城管局 |
|
|
25 |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2017年10月修订)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 |
城管局 |
|
|
26 |
对在乡村公共饮用水源地建厕所、畜禽圈、污染型企业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
《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
城管局 |
|
|
27 |
对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四条 |
交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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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未经批准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九条 |
交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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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农村公路护路林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一条 |
交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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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对从事车辆清洗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未安装、使用净化循环水装置,经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条、第五十四条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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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
农业农村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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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或者未设置禁止未成年人进入警示标志的处罚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
文旅局 |
|
|
33 |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 |
林业局 |
|
|
34 |
对擅自开垦林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2018年3月修订)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林业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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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对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等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 |
林业局 |
|
|
36 |
对在封山禁牧区域内放养牛、羊等食草牲畜;损坏、擅自移动封山禁牧区域界桩、围栏和标牌经责令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处罚 |
《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林业局 |
下放永乐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部门 |
备注 |
|
1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
生态环境局 |
|
|
2 |
对损毁或擅自改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有关标志设施情节严重的处罚 |
《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 |
生态环境局 |
|
|
3 |
对临街的商业、饮食业、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违反规定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 |
城管局 |
|
|
4 |
对违反规定在道路两侧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和公共场所等处晾晒、吊挂杂物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八条 |
城管局 |
|
|
5 |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废品收购等行业的经营者未保持经营场所周边的环境卫生整洁,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四条 |
城管局 |
|
|
6 |
对装饰装修产生的垃圾未按规定清运到规定的处理场所,经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条 |
城管局 |
|
|
7 |
对食品摊贩未在划定的经营地点、经营时间从事经营活动,影响道路畅通、交通安全、居民正常生活,未及时清理场地,破坏环境卫生整洁的处罚 |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
城管局 |
|
|
8 |
对物业服务人未按规定公示相关事项的处罚 |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第一百零三条 |
城管局 |
|
|
9 |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侵占绿地,毁坏花草树木;任意倾倒垃圾、堆放杂物、高空抛物,占用、堵塞、封闭其他共有部分的;任意张贴、涂写、刻画、悬挂等行为的处罚 |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
城管局 |
|
|
10 |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处罚 |
《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 |
城管局 |
|
|
11 |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2017年10月修订)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 |
自然资源局 |
|
|
12 |
对违反规定经营图书、报纸、期刊零售和出租业务的处罚 |
《陕西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八项 |
文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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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或者未设置禁止未成年人进入警示标志的处罚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
文旅局 |
|
|
14 |
对在封山禁牧区域内放养牛、羊等食草牲畜;损坏、擅自移动封山禁牧区域界桩、围栏和标牌经责令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处罚 |
《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林业局 |
|
|
15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三条 |
农业农村局 |
下放北极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部门 |
备注 |
|
1 |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使用农药,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以及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使用化肥的处罚 |
《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 |
生态环境局 |
|
|
2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
生态环境局 |
|
|
3 |
对损毁或擅自改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有关标志设施情节严重的处罚 |
《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 |
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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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对运输煤炭、水泥石灰、石膏、砂土、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未采取防抛洒、防扬尘措施的处罚 |
《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
城管局 |
|
|
5 |
对临街的商业、饮食业、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违反规定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 |
城管局 |
|
|
6 |
对违反规定在道路两侧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和公共场所等处晾晒、吊挂杂物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八条 |
城管局 |
|
|
7 |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废品收购等行业的经营者未保持经营场所周边的环境卫生整洁,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四条 |
城管局 |
|
|
8 |
对食品摊贩未在划定的经营地点、经营时间从事经营活动,影响道路畅通、交通安全、居民正常生活,未及时清理场地,破坏环境卫生整洁的处罚 |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
城管局 |
|
|
9 |
对在县城规划区以外的集镇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 |
自然资源局 |
|
|
10 |
对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处罚 |
《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
城管局 |
|
|
11 |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侵占绿地,毁坏花草树木;任意倾倒垃圾、堆放杂物、高空抛物,占用、堵塞、封闭其他共有部分的;任意张贴、涂写、刻画、悬挂等行为的处罚 |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
城管局 |
|
|
12 |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处罚 |
《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 |
城管局 |
|
|
13 |
对在乡村公共饮用水源地建厕所、畜禽圈、污染型企业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
《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
城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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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三条 |
农业农村局 |
|
|
15 |
对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对吸烟管理不力的处罚 |
《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
卫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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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 |
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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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四十八条 |
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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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五十条 |
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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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五十二条 |
林业局 |
|
|
20 |
对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3号2011年1月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
自然资源局 |
下放义门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部门 |
备注 |
|
1 |
对损毁或擅自改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有关标志设施情节严重的处罚 |
《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 |
生态环境局 |
|
|
2 |
对运输煤炭、水泥石灰、石膏、砂土、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未采取防抛洒、防扬尘措施的处罚 |
《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
城管局 |
|
|
3 |
对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吊挂、晾晒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超出护栏;街建筑物的外墙安装的防护栏、空调外机、遮阳棚违反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 |
城管局 |
|
|
4 |
对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施工作业完成后存留废弃物、未清理现场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 |
城管局 |
|
|
5 |
违反规定在城市道路、立交桥、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违反规定摆摊设点经责令停止违法行拒不改正的处罚以及规定的强制措施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六条 |
城管局 |
|
|
6 |
对临街的商业、饮食业、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违反规定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 |
城管局 |
|
|
7 |
对违反规定在道路两侧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和公共场所等处晾晒、吊挂杂物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八条 |
城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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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公共场所的阅报栏、信息栏、条幅、布幔、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违反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 |
城管局 |
|
|
9 |
对违反规定在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和树木等处刻画、涂写、喷涂等影响市容的行为以及违反规定张贴、悬挂宣传品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三条 |
城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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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废品收购等行业的经营者未保持经营场所周边的环境卫生整洁,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四条 |
城管局 |
|
|
11 |
对随地吐痰、便溺等行为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五、四十六条 |
城管局 |
|
|
12 |
对装饰装修产生的垃圾未按规定清运到规定的处理场所,经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条 |
城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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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食品摊贩未在划定的经营地点、经营时间从事经营活动,影响道路畅通、交通安全、居民正常生活,未及时清理场地,破坏环境卫生整洁的处罚 |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
城管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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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未按要求设置门头牌匾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
城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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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2017年10月修订)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 |
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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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对吸烟管理不力的处罚 |
《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
卫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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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三条 |
农业农村局 |
下放韩家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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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部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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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使用农药,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以及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使用化肥的处罚 |
《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 |
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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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
生态环境局 |
|
|
3 |
对损毁或擅自改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有关标志设施情节严重的处罚 |
《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 |
生态环境局 |
|
|
4 |
对临街的商业、饮食业、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违反规定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 |
城管局 |
|
|
5 |
对违反规定在道路两侧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和公共场所等处晾晒、吊挂杂物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八条 |
城管局 |
|
|
6 |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废品收购等行业的经营者未保持经营场所周边的环境卫生整洁,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四条 |
城管局 |
|
|
7 |
对随地吐痰、便溺等行为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五、四十六条 |
城管局 |
|
|
8 |
对装饰装修产生的垃圾未按规定清运到规定的处理场所,经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条 |
城管局 |
|
|
9 |
对食品摊贩未在划定的经营地点、经营时间从事经营活动,影响道路畅通、交通安全、居民正常生活,未及时清理场地,破坏环境卫生整洁的处罚 |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
城管局 |
|
|
10 |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侵占绿地,毁坏花草树木;任意倾倒垃圾、堆放杂物、高空抛物,占用、堵塞、封闭其他共有部分的;任意张贴、涂写、刻画、悬挂等行为的处罚 |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
城管局 |
|
|
11 |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处罚 |
《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 |
住建局 |
|
|
12 |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2017年10月修订)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 |
自然资源局 |
|
|
13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五十条 |
林业局 |
|
|
14 |
对在封山禁牧区域内放养牛、羊等食草牲畜;损坏、擅自移动封山禁牧区域界桩、围栏和标牌经责令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处罚 |
《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林业局 |
|
|
15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三条 |
农业农村局 |
下放水口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部门 |
备注 |
|
1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三条 |
农业农村局 |
|
|
2 |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2017年10月修订)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 |
自然资源局 |
|
|
3 |
对临街的商业、饮食业、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违反规定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 |
城管局 |
|
|
4 |
对违反规定在道路两侧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和公共场所等处晾晒、吊挂杂物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八条 |
城管局 |
|
|
5 |
对随地吐痰、便溺等行为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
城管局 |
|
|
6 |
对食品摊贩未在划定的经营地点、经营时间从事经营活动,影响道路畅通、交通安全、居民正常生活,未及时清理场地,破坏环境卫生整洁的处罚 |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
城管局 |
|
|
7 |
对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对吸烟管理不力的处罚 |
《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
卫健局 |
|
|
8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五十条 |
林业局 |
下放太峪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部门 |
备注 |
|
1 |
对临街的商业、饮食业、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违反规定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 |
城管局 |
|
|
2 |
对违反规定在道路两侧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和公共场所等处晾晒、吊挂杂物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八条 |
城管局 |
|
|
3 |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废品收购等行业的经营者未保持经营场所周边的环境卫生整洁,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四条 |
城管局 |
|
|
4 |
对随地吐痰、便溺等行为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陕西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 |
城管局 |
|
|
5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
自然资源局 |
|
|
6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三条 |
农业农村局 |
|
|
7 |
对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对吸烟管理不力的处罚 |
《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
卫健局 |
|
|
8 |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等的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应急局 |
|
|
9 |
对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等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 |
林业局 |
下放城关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部门 |
备注 |
|
1 |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废品收购等行业的经营者未保持经营场所周边的环境卫生整洁,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四条 |
城管局 |
|
|
2 |
对随地吐痰、便溺等行为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五条《陕西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 |
城管局 |
|
|
3 |
对在县城规划区以外的集镇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 |
自然资源局 |
|
|
4 |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处罚 |
《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 |
城管局 |
|
|
5 |
对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四条 |
交运局 |
|
|
6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三条 |
农业农村局 |
|
|
7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五十条 |
市林业局 |
下放豳风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部门 |
备注 |
|
1 |
对违反规定在城市道路、立交桥、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违反规定摆摊设点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处罚以及规定的强制措施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六条 |
城管局 |
|
|
2 |
对临街的商业、饮食业、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违反规定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 |
城管局 |
|
|
3 |
对违反规定在道路两侧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和公共场所等处晾晒、吊挂杂物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八条 |
城管局 |
|
|
4 |
对公共场所的阅报栏、信息栏、条幅、布幔、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违反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 |
城管局 |
|
|
5 |
对违反规定在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和树木等处刻画、涂写、喷涂等影响市容的行为以及违反规定张贴、悬挂宣传品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三条 |
城管局 |
|
|
6 |
对随地吐痰、便溺等行为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
城管局 |
|
|
7 |
对食品摊贩未在划定的经营地点、经营时间从事经营活动,影响道路畅通、交通安全、居民正常生活,未及时清理场地,破坏环境卫生整洁的处罚 |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
城管局 |
|
|
8 |
对未按要求设置门头牌匾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
城管局 |
|
|
9 |
对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四条 |
交运局 |
|
|
10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五十条 |
林业局 |
|
|
11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三条 |
农业农村局 |
下放龙高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部门 |
备注 |
|
1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
生态环境局 |
|
|
2 |
对临街的商业、饮食业、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违反规定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 |
城管局 |
|
|
3 |
对食品摊贩未在划定的经营地点、经营时间从事经营活动,影响道路畅通、交通安全、居民正常生活,未及时清理场地,破坏环境卫生整洁的处罚 |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
城管局 |
|
|
4 |
对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吊挂、晾晒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超出护栏;邻街建筑物的外墙安装的防护栏、空调外机、遮阳棚违反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 |
城管局 |
|
|
5 |
对违反规定在城市道路、立交桥、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违反规定摆摊设点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处罚以及规定的强制措施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六条 |
城管局 |
|
|
6 |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2017年10月修订)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 |
自然资源局 |
|
|
7 |
对未经批准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九条 |
交运局 |
|
|
8 |
对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虚列、夸大、伪造维修服务项目或内容等行为的处罚 |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第九条、第十四条 |
市场局 |
|
|
9 |
对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3号2011年1月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
自然资源局 |
|
|
10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三条 |
农业农村局 |
下放新民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部门 |
备注 |
|
1 |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五条 |
人社局 |
|
|
2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以及对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2021年7月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
自然资源局 |
|
|
3 |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使用农药,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以及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使用化肥的处罚 |
《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 |
生态环境局 |
|
|
4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
生态环境局 |
|
|
5 |
对损毁或擅自改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有关标志设施情节严重的处罚 |
《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 |
生态环境局 |
|
|
6 |
对运输煤炭、水泥石灰、石膏、砂土、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未采取防抛洒、防扬尘措施的处罚 |
《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
城管局 |
|
|
7 |
对城市市区施工工地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没有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处罚 |
《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三条第四款 |
城管局 |
|
|
8 |
对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施工作业完成后存留废弃物、未清理现场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 |
城管局 |
|
|
9 |
对临街的商业、饮食业、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违反规定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 |
城管局 |
|
|
10 |
对违反规定在道路两侧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和公共场所等处晾晒、吊挂杂物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八条 |
城管局 |
|
|
11 |
对公共场所的阅报栏、信息栏、条幅、布幔、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违反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 |
城管局 |
|
|
12 |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废品收购等行业的经营者未保持经营场所周边的环境卫生整洁,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四条 |
城管局 |
|
|
13 |
对随地吐痰、便溺等行为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陕西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 |
城管局 |
|
|
14 |
对装饰装修产生的垃圾未按规定清运到规定的处理场所,经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条 |
城管局 |
|
|
15 |
对食品摊贩未在划定的经营地点、经营时间从事经营活动,影响道路畅通、交通安全、居民正常生活,未及时清理场地,破坏环境卫生整洁的处罚 |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
城管局 |
|
|
16 |
对未按要求设置门头牌匾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
城管局 |
|
|
17 |
对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处罚 |
《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
城管局 |
|
|
18 |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书面告知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并报送相关资料,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
城管局 |
|
|
19 |
对物业服务人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与业主权益相关的物业服务档案和资料的处罚 |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百零一条 |
城管局 |
|
|
20 |
对物业服务人未按规定公示相关事项的处罚 |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第一百零三条 |
城管局 |
|
|
21 |
对原物业服务人未按规定期限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经责令限期退出逾期未退出的处罚 |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 |
城管局 |
|
|
22 |
对物业服务人未按规定期限移交有关资料和财物,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的;损坏、隐匿、销毁物业档案、资料和财物的处罚 |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百零六条 |
城管局 |
|
|
23 |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侵占绿地,毁坏花草树木;任意倾倒垃圾、堆放杂物、高空抛物,占用、堵塞、封闭其他共有部分的;任意张贴、涂写、刻画、悬挂等行为的处罚 |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
城管局 |
|
|
24 |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处罚 |
《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 |
城管局 |
|
|
25 |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2017年10月修订)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 |
城管局 |
|
|
26 |
对在乡村公共饮用水源地建厕所、畜禽圈、污染型企业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
《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
城管局 |
|
|
27 |
对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四条 |
交运局 |
|
|
28 |
对未经批准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九条 |
交运局 |
|
|
29 |
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农村公路护路林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一条 |
交运局 |
|
|
30 |
对从事车辆清洗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未安装、使用净化循环水装置,经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条、第五十四条 |
水利局 |
|
|
31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
农业农村局 |
|
|
32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或者未设置禁止未成年人进入警示标志的处罚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
文旅局 |
|
|
33 |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 |
林业局 |
|
|
34 |
对擅自开垦林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2018年3月修订)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林业局 |
|
|
35 |
对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等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 |
林业局 |
|
|
36 |
对在封山禁牧区域内放养牛、羊等食草牲畜;损坏、擅自移动封山禁牧区域界桩、围栏和标牌经责令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处罚 |
《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林业局 |
下放永乐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部门 |
备注 |
|
1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
生态环境局 |
|
|
2 |
对损毁或擅自改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有关标志设施情节严重的处罚 |
《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 |
生态环境局 |
|
|
3 |
对临街的商业、饮食业、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违反规定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 |
城管局 |
|
|
4 |
对违反规定在道路两侧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和公共场所等处晾晒、吊挂杂物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八条 |
城管局 |
|
|
5 |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废品收购等行业的经营者未保持经营场所周边的环境卫生整洁,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四条 |
城管局 |
|
|
6 |
对装饰装修产生的垃圾未按规定清运到规定的处理场所,经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条 |
城管局 |
|
|
7 |
对食品摊贩未在划定的经营地点、经营时间从事经营活动,影响道路畅通、交通安全、居民正常生活,未及时清理场地,破坏环境卫生整洁的处罚 |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
城管局 |
|
|
8 |
对物业服务人未按规定公示相关事项的处罚 |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第一百零三条 |
城管局 |
|
|
9 |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侵占绿地,毁坏花草树木;任意倾倒垃圾、堆放杂物、高空抛物,占用、堵塞、封闭其他共有部分的;任意张贴、涂写、刻画、悬挂等行为的处罚 |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
城管局 |
|
|
10 |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处罚 |
《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 |
城管局 |
|
|
11 |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2017年10月修订)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 |
自然资源局 |
|
|
12 |
对违反规定经营图书、报纸、期刊零售和出租业务的处罚 |
《陕西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八项 |
文旅局 |
|
|
13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或者未设置禁止未成年人进入警示标志的处罚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
文旅局 |
|
|
14 |
对在封山禁牧区域内放养牛、羊等食草牲畜;损坏、擅自移动封山禁牧区域界桩、围栏和标牌经责令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处罚 |
《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林业局 |
|
|
15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三条 |
农业农村局 |
下放北极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部门 |
备注 |
|
1 |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使用农药,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以及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使用化肥的处罚 |
《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 |
生态环境局 |
|
|
2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
生态环境局 |
|
|
3 |
对损毁或擅自改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有关标志设施情节严重的处罚 |
《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 |
生态环境局 |
|
|
4 |
对运输煤炭、水泥石灰、石膏、砂土、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未采取防抛洒、防扬尘措施的处罚 |
《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
城管局 |
|
|
5 |
对临街的商业、饮食业、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违反规定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 |
城管局 |
|
|
6 |
对违反规定在道路两侧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和公共场所等处晾晒、吊挂杂物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八条 |
城管局 |
|
|
7 |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废品收购等行业的经营者未保持经营场所周边的环境卫生整洁,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四条 |
城管局 |
|
|
8 |
对食品摊贩未在划定的经营地点、经营时间从事经营活动,影响道路畅通、交通安全、居民正常生活,未及时清理场地,破坏环境卫生整洁的处罚 |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
城管局 |
|
|
9 |
对在县城规划区以外的集镇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 |
自然资源局 |
|
|
10 |
对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处罚 |
《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
城管局 |
|
|
11 |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侵占绿地,毁坏花草树木;任意倾倒垃圾、堆放杂物、高空抛物,占用、堵塞、封闭其他共有部分的;任意张贴、涂写、刻画、悬挂等行为的处罚 |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
城管局 |
|
|
12 |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处罚 |
《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 |
城管局 |
|
|
13 |
对在乡村公共饮用水源地建厕所、畜禽圈、污染型企业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
《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
城管局 |
|
|
14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三条 |
农业农村局 |
|
|
15 |
对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对吸烟管理不力的处罚 |
《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
卫健局 |
|
|
16 |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 |
林业局 |
|
|
17 |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四十八条 |
林业局 |
|
|
18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五十条 |
林业局 |
|
|
19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五十二条 |
林业局 |
|
|
20 |
对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3号2011年1月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
自然资源局 |
下放义门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部门 |
备注 |
|
1 |
对损毁或擅自改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有关标志设施情节严重的处罚 |
《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 |
生态环境局 |
|
|
2 |
对运输煤炭、水泥石灰、石膏、砂土、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未采取防抛洒、防扬尘措施的处罚 |
《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
城管局 |
|
|
3 |
对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吊挂、晾晒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超出护栏;街建筑物的外墙安装的防护栏、空调外机、遮阳棚违反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 |
城管局 |
|
|
4 |
对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施工作业完成后存留废弃物、未清理现场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 |
城管局 |
|
|
5 |
违反规定在城市道路、立交桥、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违反规定摆摊设点经责令停止违法行拒不改正的处罚以及规定的强制措施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六条 |
城管局 |
|
|
6 |
对临街的商业、饮食业、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违反规定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 |
城管局 |
|
|
7 |
对违反规定在道路两侧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和公共场所等处晾晒、吊挂杂物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八条 |
城管局 |
|
|
8 |
对公共场所的阅报栏、信息栏、条幅、布幔、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违反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 |
城管局 |
|
|
9 |
对违反规定在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和树木等处刻画、涂写、喷涂等影响市容的行为以及违反规定张贴、悬挂宣传品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三条 |
城管局 |
|
|
10 |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废品收购等行业的经营者未保持经营场所周边的环境卫生整洁,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四条 |
城管局 |
|
|
11 |
对随地吐痰、便溺等行为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五、四十六条 |
城管局 |
|
|
12 |
对装饰装修产生的垃圾未按规定清运到规定的处理场所,经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条 |
城管局 |
|
|
13 |
对食品摊贩未在划定的经营地点、经营时间从事经营活动,影响道路畅通、交通安全、居民正常生活,未及时清理场地,破坏环境卫生整洁的处罚 |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
城管局 |
|
|
14 |
对未按要求设置门头牌匾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
城管局 |
|
|
15 |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2017年10月修订)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 |
自然资源局 |
|
|
16 |
对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对吸烟管理不力的处罚 |
《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
卫健局 |
|
|
17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三条 |
农业农村局 |
下放韩家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部门 |
备注 |
|
1 |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使用农药,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以及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使用化肥的处罚 |
《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 |
生态环境局 |
|
|
2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
生态环境局 |
|
|
3 |
对损毁或擅自改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有关标志设施情节严重的处罚 |
《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 |
生态环境局 |
|
|
4 |
对临街的商业、饮食业、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违反规定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 |
城管局 |
|
|
5 |
对违反规定在道路两侧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和公共场所等处晾晒、吊挂杂物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八条 |
城管局 |
|
|
6 |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废品收购等行业的经营者未保持经营场所周边的环境卫生整洁,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四条 |
城管局 |
|
|
7 |
对随地吐痰、便溺等行为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五、四十六条 |
城管局 |
|
|
8 |
对装饰装修产生的垃圾未按规定清运到规定的处理场所,经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条 |
城管局 |
|
|
9 |
对食品摊贩未在划定的经营地点、经营时间从事经营活动,影响道路畅通、交通安全、居民正常生活,未及时清理场地,破坏环境卫生整洁的处罚 |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
城管局 |
|
|
10 |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侵占绿地,毁坏花草树木;任意倾倒垃圾、堆放杂物、高空抛物,占用、堵塞、封闭其他共有部分的;任意张贴、涂写、刻画、悬挂等行为的处罚 |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
城管局 |
|
|
11 |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处罚 |
《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 |
住建局 |
|
|
12 |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2017年10月修订)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 |
自然资源局 |
|
|
13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五十条 |
林业局 |
|
|
14 |
对在封山禁牧区域内放养牛、羊等食草牲畜;损坏、擅自移动封山禁牧区域界桩、围栏和标牌经责令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处罚 |
《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林业局 |
|
|
15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三条 |
农业农村局 |
下放水口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部门 |
备注 |
|
1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三条 |
农业农村局 |
|
|
2 |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2017年10月修订)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 |
自然资源局 |
|
|
3 |
对临街的商业、饮食业、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违反规定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 |
城管局 |
|
|
4 |
对违反规定在道路两侧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和公共场所等处晾晒、吊挂杂物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八条 |
城管局 |
|
|
5 |
对随地吐痰、便溺等行为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
城管局 |
|
|
6 |
对食品摊贩未在划定的经营地点、经营时间从事经营活动,影响道路畅通、交通安全、居民正常生活,未及时清理场地,破坏环境卫生整洁的处罚 |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
城管局 |
|
|
7 |
对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对吸烟管理不力的处罚 |
《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
卫健局 |
|
|
8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五十条 |
林业局 |
下放太峪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部门 |
备注 |
|
1 |
对临街的商业、饮食业、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违反规定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 |
城管局 |
|
|
2 |
对违反规定在道路两侧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和公共场所等处晾晒、吊挂杂物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八条 |
城管局 |
|
|
3 |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废品收购等行业的经营者未保持经营场所周边的环境卫生整洁,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四条 |
城管局 |
|
|
4 |
对随地吐痰、便溺等行为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陕西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 |
城管局 |
|
|
5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
自然资源局 |
|
|
6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三条 |
农业农村局 |
|
|
7 |
对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对吸烟管理不力的处罚 |
《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
卫健局 |
|
|
8 |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等的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应急局 |
|
|
9 |
对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等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 |
林业局 |
下放城关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部门 |
备注 |
|
1 |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废品收购等行业的经营者未保持经营场所周边的环境卫生整洁,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四条 |
城管局 |
|
|
2 |
对随地吐痰、便溺等行为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五条《陕西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 |
城管局 |
|
|
3 |
对在县城规划区以外的集镇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 |
自然资源局 |
|
|
4 |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处罚 |
《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 |
城管局 |
|
|
5 |
对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四条 |
交运局 |
|
|
6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三条 |
农业农村局 |
|
|
7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五十条 |
市林业局 |
下放豳风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部门 |
备注 |
|
1 |
对违反规定在城市道路、立交桥、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违反规定摆摊设点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处罚以及规定的强制措施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六条 |
城管局 |
|
|
2 |
对临街的商业、饮食业、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违反规定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 |
城管局 |
|
|
3 |
对违反规定在道路两侧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和公共场所等处晾晒、吊挂杂物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八条 |
城管局 |
|
|
4 |
对公共场所的阅报栏、信息栏、条幅、布幔、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违反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 |
城管局 |
|
|
5 |
对违反规定在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和树木等处刻画、涂写、喷涂等影响市容的行为以及违反规定张贴、悬挂宣传品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三条 |
城管局 |
|
|
6 |
对随地吐痰、便溺等行为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
城管局 |
|
|
7 |
对食品摊贩未在划定的经营地点、经营时间从事经营活动,影响道路畅通、交通安全、居民正常生活,未及时清理场地,破坏环境卫生整洁的处罚 |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
城管局 |
|
|
8 |
对未按要求设置门头牌匾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
城管局 |
|
|
9 |
对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四条 |
交运局 |
|
|
10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五十条 |
林业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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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三条 |
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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